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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广西药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是广西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xi Pharmacological Society,英文缩写:GXPHARS。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西药理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地方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区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我区药理学科发展、人才成长、科学技术普及做出贡献,为推动我区医药事业发展,维护人民健康,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振兴我区经济深化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全区性药理学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会员搭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与国际药理学学术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搭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开展药理学科技图书、期刊、论文集、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及其它技术资料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相关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三)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普及药理学及相关学科领域知识,传播先进技术,促进全民 药理学知识和科学素养的提高;

(四)开展药理学及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专业人才;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推广先进技术,为企业等相关机构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承担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评价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五)组织会员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对我区药理学及相关领域科技政策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六)开展全区药理学科领域继续教育,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七)发现和推荐药理学人才,表彰奖励取得优异成绩的药理学工作者;

(八)密切联系药理学相关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利用各种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设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九)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十)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 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十一)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第九条工作在科研、教学、临床、生产、经营和销售企业和事业单位或部门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还必须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药理学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

(二)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三)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在读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

(四)年龄在65岁以上、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30年以上、有正高级职称的(包括已离退休)药理学和相关学科工作者,可申请作为本会的资深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在一次性交纳规定会费后,成为资深会员,发给资深会员证,终生保持;

(五) 支持本会工作并有贡献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履行有关入会手续,并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六)荣誉会员不参与机构负责人和理事会的选举。

(七)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凡与本会的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医药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荣誉会员);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时享受优惠条件,有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评奖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评选、培训和学术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的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有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10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或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或理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理事长和监事(或监事会主任)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至第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和相当比例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届中调整理事,经 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或上级部门拨款;

(三)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四)捐赠;

(五)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组、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24914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