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覃杨 来源:药学院 校对:李福森 审核:文秋林 发布时间:2022-07-20
院内各支部、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制订了《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委员会
2022年6月14日
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学院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广西医科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桂医大党〔2020〕5号)、《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药学院党〔2021〕1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贯彻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进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群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三条 学院党委会或其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或其扩大会为学院集体决策机构,要严格执行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四)涉及学院重大发展问题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
(五)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人才招聘、人才引进、岗位设置、职员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奖惩,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八)学院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生管理、交流合作、师生出国出境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院级及以上评先推优和重大表彰;
(十)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学院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调整、奖惩;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代会代表等候选人的推荐提名;
(四)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校级及以上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三)重大社会服务、合作项目;
(四)重大设备、大宗物资、大宗服务项目的立项和采购方案;
(五)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设计方案;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党政领导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单项3万元,总金额5万元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根据《广西医科大学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桂医大国资〔2020〕1号]制定);
(二)涉及职工利益分配的重要款项支出;
(三)财务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四)未列入财务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
(五)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六)大额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的拟订和申报;
(七)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药学院党〔2021〕16号)执行。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学院纪委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除非特殊情况,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规定提出,议题应经会议主持人审定,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未经审定和院领导充分沟通的议题,会议不予研究决策。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出席人数方能举行。在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纪委书记、副书记应列席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支部书记、行政科室负责人和党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并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按规定应进行表决的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予以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学院“三重一大”的实施与保障机制
(一)由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或院领导按照分工,或由党委书记、院长特别指派的人员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部门,并及时将进展和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学院集体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
(二)学院纪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三)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四)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广西医科大学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学校、学院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没有特别理由,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药学院党〔202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