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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公章管理制度》的通知-药学院〔2024〕24号

作者:覃 杨   来源:药学院   校对:李福森   审核:文秋林   发布时间:2024-09-27

院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公章管理,经研究决定,制定了《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公章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公章管理制度

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广西医科大学药学院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院公章包括学院的党委印章、行政印章、纪委印章、单位领导名章等。

第二条 学院公章实行专人保管、使用申请、领导审批、经办人登记的管理制度,手续不完备时,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

第三条 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和领导名章由学院办公室专人保管。学院纪委印章由学院纪委专人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党委公章、行政公章、纪委公章、领导名章等必须专章专用,不得混用或代用。

第五条 使用公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学院公章按功能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公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第七条 原则上禁止任何职工携带各种印章外出办事。特殊情况须带印章外出办事的,须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并由印章管理人携带印章。

第八条 公章管理人员须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防止印章丢失、被盜、被盜用、混用、代用等。如发现印章丢失、被盜、被盗用、混用、代用、损毁等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对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人员,视情节、后果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相关印章须停用:

1.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印章停用时须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并及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二级机构印章由本部门直接保管负责,包括教研科、学工办、团委、药学实验中心等部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及修订,自批准之日起施行。